2005年5月26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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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困难群众无偿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
我省法律援助条例面临修改
本报记者 朱兰英

  昨天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将审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草案)》。“此次修改将让更多经济困难的人打得起官司,法律援助的范围也会更加宽泛。”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潘岳松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对该草案的修改内容进行了解读。
  法律援助案件一律无偿办理
  该草案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该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与原有的《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不同的是,这一规定去掉了法律援助案件可以减收费用的内容。
  潘岳松说,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不应该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更何况对于请求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众来说,“减收费用”也是无济于事。实践中,我省去年办理的12365件法律援助案件全部为无偿办理,所以有必要对原有条款进行修改。
  公证服务纳入法律援助范畴
  该草案将公证服务纳入法律援助的范畴,规定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人员是指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
  公证服务要不要纳入法律援助范畴,以前一直有分歧,而事实上部分困难群众确实需要免费的公证服务。潘岳松清晰地记得,绍兴有个身患骨癌的年轻姑娘希望对其仅有的财产进行公证,却付不起公证费用,找到省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的事情。他说,我省每年有200多起类似的公证服务援助案件,如果以法律的形式将这一内容确定下来,将让更多经济困难群众得到实惠。
  法律援助经费要专款专用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该草案增加了政府责任条款,并提出法律援助经费应当列入同期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经费的短缺,使得许多需要法律援助的对象得不到法律援助。潘岳松说,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主要是要求政府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积极采取措施引导和推动这项工作,其中包括政府要为开展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经费保障、机构保障和队伍保障。今年,省政府已经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内容之一,其他市、县政府也是每年加大对该项工作的投入。
  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就能够申请
  该草案取消了原条例中以“具有本省户籍或者暂住证”的低保对象为标准确定受援对象的内容,将条款改为“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潘岳松认为,法律援助的目的是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如果以具有本省户籍或者暂住证作为条件,那么还有一部分困难群众就得不到法律援助。
  三类民事索赔案件可以申请援助
  该草案将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民事赔偿事项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从而对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范围进行了扩大。
  据了解,去年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了12300余件法律援助案件,其中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409件,第一次超过了刑事案件。据潘岳松介绍,我省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大半是外来人员,他们遇到的最多的法律纠纷是工伤事故赔偿,而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中,已将当事人请求上述三项民事赔偿的事项纳入了法律援助范围,因此原有条例也应相应作出修改。
  相关单位有支持法律援助案件的义务
  该草案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调阅、查询、复制有关材料时,应当出具法律援助机构的相关证明,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免收或者减收相关费用。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缓收、减收或者免收仲裁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援助案件纳入司法救助范围。
  潘岳松说,如果这一条款能够通过,并贯彻实施将大大减轻法律援助人员及受援对象的负担。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另一困难是,法律援助机构只能免除当事人的代理费,而诉讼过程中必然带来的复印、鉴定、诉讼等等费用,却仍然要由当事人来承担。这让许多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无法承受。